郡县制,是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,郡、县两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(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)的总称,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,盛行于秦汉,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。
在郡县制出现之前,周代实行分封制。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熊通,郡制起源于秦穆公。春秋时代,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取代,地方行政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、郡制。秦朝统一六国后,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,郡县制开始正式登上历史舞台。郡是秦朝地方最高行政机关,全国分为36郡,后增至40郡。郡设郡守,是郡的主管长官;郡尉协助郡守工作,为一郡之武官,主要负责郡内武装。郡下设县,县的长官或称令,或称长,其属官主要有丞、尉。县丞,负责县内的钱粮司法;县尉,掌军事,维持全县治安。郡、县、道长官均由中央任免,对中央负责。西汉前期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,东汉时地方制度发展为州、郡、县三级制。秦汉之后,在地方行政管理的层级上,各个朝代互有差异,有的实行郡县(州县)两级制,有的实行省府县三级或四级制,均可统称为“郡县制”。
郡县制的实行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,是中国古代官僚制文明形成的基础。郡县制有效维护了大一统格局的稳定;有效的协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;形成了“郡县治,天下安”的治理思想,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并抑制地方势力的膨胀;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治理效能。但郡县制也存在局限性,如皇权过分集中,影响政治氛围。
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,郡、县两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(类似于行政区划)的总称。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,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。
郡,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,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,设郡守、郡尉、郡监(监御史)。郡守,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,掌全郡政务,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;郡尉,辅佐郡守,掌管全郡军事;郡监,掌管监察工作。
郡以下设县或道。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,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。内地设县,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。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,不满万户的设县长。令、长为一县之首,掌全县政务,受郡守节制。县令下设尉、丞。尉,掌全县军事和治安;丞,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,掌全县司法。县以下设乡、里和亭。乡和里是行政机构,亭为治安组织。乡设三老、啬夫和游微。三老掌教化,啬夫掌诉讼和税收,游微掌治安。乡以下为里,是秦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。里设里正或里典,其职能除与乡政权职能大体相同外,还有组织生产的任务。此外,还有司治安、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。秦规定,两亭之间相隔十里,设亭长。亭遍布于城乡各要地。
在郡县制出现之前,周代实行分封制。周天子依据血缘亲疏、军功大小等因素将王畿之外的土地分封给诸侯。随着血缘纽带关系不断减弱,周天子对各诸侯的管控能力开始下降,地方治理也逐渐崩坏。战国时期,实力强大的诸侯国不断兼并周边地区。对于被兼并的土地,各诸侯国或是沿用分封制,或是设县,并由国君直接任命官吏治理。随着诸侯国疆域的扩大,县的外围因需要军事驻守,故设立郡作为最初的军事防御区并由武官兼领行政。相较于分封制,郡县治理明显利于抑制地方、维护中央。值得注意的是,最初的郡与县不存在包含关系,郡的设立相对较晚,郡与县因地理位置与功能不同而并存。随着诸侯国疆域的持续扩张,郡逐渐成为内地,后成为县之上的行政区划,郡县制初步成型。
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熊通,郡制起源于秦穆公。春秋时代,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取代,地方行政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、郡制。县与郡的出现,同春秋时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。春秋初期,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。到了中后期,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,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。这时,一些国家在所占领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、郡管理体制。最初的郡大抵建于边境地区,区域虽大,地位却比县低。晋国的赵鞅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:“克敌者,上大夫受县,下大夫受郡。”(《左传》郑哀公二年)这是中国历史上推行县、郡两级制的开端。这个时候,县的建制高于郡。杜预注引《周书·作雒》云:“千里百县,县有四郡。”但是受县、受郡并不是旧式的分封,而是赏给一个县或郡的赋税。开始时,县和郡都是由国君派官驻守,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,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,有权应变边境的突然事变。发展到了战国时,随着边地日益繁荣,就在郡下分设若干县,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,并逐渐形成郡、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。
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: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;晋、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。两者都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,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。熊通灭掉权国,将其改建为县,是为设县之始。春秋后期,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。战国时期,县的设置已较广泛,并转变为作为地方政权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。县令为一县之长,由国君任免。县之下有乡、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。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。秦穆公九年(前651),晋公子晋惠公(即晋惠公)对秦国使者谈到“ 君实有郡县”,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。而后,晋、赵、吴相继设置了郡。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,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。到了战国时期,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时的西河郡(吴起曾为西河守)、上郡和楚悼王时的宛郡。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,内地的县逐渐增多,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,于是就形成了郡、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。郡守为郡之长,多由武官充任,有征兵领军之权。至战国末年,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。
商鞅变法时期,秦国开始建立县制。秦始皇统一天下后,曾出现过是否置郡县的争论。当时不少大臣都主张实行分封,授各地贵族以世袭的诸侯名分,当时惟有身为廷尉的李斯却力排众议实行郡县制,并最终得到秦始皇的采纳。在郡县制下,共设36郡,后增至40郡。每郡有守(相当于省长)、尉(相当于防区司令)和监(相当于监察专员)各一人。郡下辖县;郡(守)与县(令),由皇帝直接任命。至汉代仍承袭这个制度,自此成为日后各朝地方行政区划的基础。郡是秦朝地方最高行政机关,全国分为36郡,后增至40郡。郡设郡守,是郡的主管长官;郡尉协助郡守工作,为一郡之武官,主要负责郡内武装。郡下设县,县的长官或称令,或称长,其属官主要有丞、尉。县丞,负责县内的钱粮司法;县尉,掌军事,维持全县治安。道与县并列,是秦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设立的行政机关,长官叫“啬夫”。郡、县、道长官均由中央任免,对中央负责。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、亭、里。乡设三老,掌教化;设有秩,掌诉讼,处理民间纠纷;设啬夫,掌赋税;设游微,学治安。沿道路每十里设一亭,亭设亭长,主要负责接待过路官员,传递公文,捕捉盗贼。里是地方最小行政单位,里内实行什伍制,五家为伍,十家为什,互相监督,有罪连坐。里的长官里典,负责里内工作。
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,汉继秦制,比秦更为严整。西汉前期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。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36郡,《晋书》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,可达40郡之多。汉时不断增立新郡,东汉顺帝时全国共有105郡国。郡国指诸侯王国,刘彻以后,诸侯王国的地位相当于郡。郡所统之县,一般约为20,一郡总人口数以20万左右者居多,多者也可逾百万。汉代一县,其面积大约为方圆百里。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日候国,皇后、公主所食之县曰邑,有少数部族居住之县曰道。县之下置有乡、亭、里。里是民户聚集之处,犹如后世之村落。
秦称郡之长官为守。刘启时改名太守,新朝时曾改为“大尹”或“连率”,东汉时仍称太守。太守之秩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,有的大郡太守为中二千石。知府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。但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。太守常要“行县”,以省察各县令、长的治状。春天到各县去“行春”,以劝课农桑。太守掌握着一郡的司法权,对民事、刑事案件都可作出最后的判决。贡士进贤,即按中央的要求向上推举各种人才,也是太守的一项重要任务,汉代谓之察举。西汉时,每年秋天,太守主持“都试”以讲武。皇帝向太守颁发发兵用的铜虎符。郡中若发生武装暴动,太守要率兵前往镇压。边郡太守还须率领官属、军队与来犯之敌交锋作战。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,故当时人常以“郡将”称之。
郡之长官,除知府外,秦置监、尉。西汉置尉而不置监。刘启时改尉为都尉。都尉的职务是典武职甲卒。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。都尉也设府置官属,在郡中和太守并重,有时可代太守行事。刘彻时曾一度命令东郡不置守,使都尉吾丘寿王主一郡之政。西汉时沿边诸郡,还增设部都尉数人。东汉初年,除边郡外,皆不设都尉。不过后来有的内郡也仍有设者。太守属官有丞、五官掾、主簿、督邮、诸曹掾史。丞为太守之助手,五官掾则有太守“股肱”之称。主簿管文书。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县,西汉时一郡似乎置督邮两名,如河东郡分南北两部,每部设督邮一名。东汉时一郡所置督邮增多到三名或四、五名,多数郡是三名。督邮除督察县令、长外,还管制地方的奸猾豪强,成为守相之耳目。郡设置分管具体事务的部门曰曹,郡曹有十几种之多,其中如功曹是专管官吏的选署、升黜,户曹、集曹管户籍及征集租谷等事,金曹管钱币及盐铁生产,仓曹管仓廪、积贮,辞曹、决曹管狱讼,贼曹管武备和治安,每曹皆置掾、史主其事。但也有不置曹而设者,如设文学掾主管学官,设市掾管理市场交易,设都水掾、道桥掾以主管水利兴修和造桥筑路,掾、史主秩为百石。在掾史之下还有书佐、循行、幹等小吏。
县之长官为令、长。新朝时曾将令、长改名为“宰”。《汉书》说县满万户者,其长官称令,不满者称长。实际上汉代县官称令或称长,有时也与其县之重要与否有关,不单是决定于民户的多少。令的秩为六百石到千石,长的秩为三百石到五百石。令、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、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。令、长之下设丞一名,以主文书、仓库和监狱。又设尉一名,专管武事,大县则设左尉、右尉各一人。丞、尉之秩为二百石到四百石,又设廷掾以监乡。县也设置十几个曹的掾、史,以分掌县内的许多具体事务。汉代的太守、令、丞、尉皆由中央任免,而守、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、令辟除,故汉族又称郡县掾、史为门下掾史。除三辅和边郡外,多任用当地人为吏。乡设三老以掌教化,设夫以听讼和收赋税,设游微以禁盗贼。亭有亭长,里有里典或里魁、里正。
东汉地方制度发生重大变化,由秦朝以来的郡、县二级制,发展为州、郡、县三级制。州本来是西汉刘彻时设置的监察区,州设刺史,秩六百石,刘骜时改为州牧,秩二千石。后来,州牧逐渐取代了武帝创设的刺史制度,掌握辖区的行政、财政、军事、司法等权,州成为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,遂形成了州、郡、县的地方行政制度。
魏承汉制,沿用未改。晋朝则实行分封王国与州、郡、县并存制度,王国的权力比汉代大,各设常备军。隋唐时期实行州县制度。隋开皇三年(583年),改州、郡、县三级地方行政体制为州、县二级体制。唐朝沿用,州设刺史,县设县令。在缘边重要地区,唐初设有总管府,后改为都督府,兼管军事与民政事务。李隆基天宝,又在沿边、沿海重要地区设置八个节度使;安史之乱以后,内地一些重要军镇也相继增设节度使,统领辖区各州军事、民事、行政、财政等各项大权,史称藩镇。
魏晋至唐朝。这个时期县制出现了很大变革。县官统一称县令,不再有称谓上的区别。除了县令,还有其他形式的县官。县令出缺时,若替补者资历尚浅,则称其为知县。县衙佐属也做了具体规范,人员控制在29人至54人。县府组织除了日常需要的部门以外,不再设置其他职位。隋唐时朝的县官依然掌管一县的风气、司法,是百姓的父母官。隋唐时县衙佐属分别是主簿、隶事、县尉和博士,人员配置有了新变化。
宋朝地方上仍沿用州县制度。州设知州为主官,另置通判,与之联署公文,共同处理地方各项事务,以牵制并监督知州。县设知县。州县长官由中央朝廷派任。
宋朝时期。知县已经和县令一样,同为县官的称谓。宋朝时期的县吏设立非常灵活,如果县人口多,事务繁杂,县吏数量多,如果县比较小,县吏的数量就设置的少。县吏除了主簿和县尉等有实权的大吏以外,又设立了押司、贴司等小吏。北宋时开始设立仅次于县令的县丞,以帮助县令管理县里大小事务。宋朝的县官掌管一县的赋役、司法,是最高长官。县府机构中的司仓佐、典狱等虽然不入流品,也要通过考核后方能任用。
明清时期。明朝阶段的县官由从六品、正七品到从七品三个等级。清朝县官没有差异,统一为七品。县官和其他朝代类似,掌管一县的政务、教育、司法等相关事务。明朝县内佐属主要是八品的县丞和九品的主簿,县府组织则按照中央政府的六部设置为六房,各房吏都有了实权。经过几千年的演进,此时的县府组织达到高峰。明清时期县衙条块分割的状况更加明显,部门分化由此开始出现雏形。到了清代,县官开始聘用师爷作为自己的幕僚。
自郡县制登上中国历史的舞台以来,县官始终拥有其管辖范围内最高权力。在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下,地方长官在一定区域内享有最高支配权。县官负责县域所有的事务,包括司法、刑法、赋税、教化等,一切事务,皆由县令定夺。县衙其他官吏无权替县官执行政令,必须听命于县令。《旧唐书·职官志》中将县令的职权概括为“扬风化,抚黎民,审冤屈,躬狱讼,知百姓疾苦”,县官需要职掌所有政务,是郡县制的一大特点。
县作为君主专制时期最低的地方行政单位,中国古代的一些著名政治家从县官做起,为官一任,造福一方,成为有志之士大展宏图的追求目标。在中国历史上,涌现了一些可圈可点的人物和案例。如明朝的王守仁、海瑞等,都在担任县令时为当地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。县也成了检验官员才能的重要场地,为统治者选拔出了一批杰出的文官。
县是皇权统治的末梢,自县制成立起便遵循着皇权不下县的规则。县官由中央直接任命,在行政过程中还要受到上级行政单位的节制。无论是中央官员还是地方的郡守、知府等都有权支配县官。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方式就是郡县制实施以来中国行政的一大特点。
县制是封建君主专制时期相对稳定的行政制度,县制始终主要由县官、县吏和衙役三个层级组成,数千年来变化幅度较小。而县吏的构成在不断调整,由汉朝时期数量庞杂到唐朝时限定为一定的人数,再到明清时期划分为刑工户等六房。县府组织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,最初是由秦汉的功、户、奏、辞等曹,到隋唐的司功佐、司仓佐,再到明清时期,分化为工礼兵户等六房。这些变革都根据统治的需要不断调整。
郡县制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,打破了西周以来分封割据的状况,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,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据分裂,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统一。秦汉之制,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报一年的治状,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,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,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,有过者轻则贬秩,重则免官、服刑,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。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,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。刺史、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、令或其他官吏。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,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,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。
郡县制有效维护了大一统格局的稳定。郡县制是秦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地方治理模式,它大大加强了以皇权为核心的大一统格局,有效维护了皇权的至尊地位。县官主要对皇帝负责,是皇权在地方上的执行者和代理人。
郡县制有效的协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。郡县制下,县的权力规定的较为详细,减少了与中央的矛盾。在“皇权不下县”的社会中,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止于县级,保证了县级及以下社会具有较高的自治性,确保了基层自治、德治的运转与实施的稳定性。在小农社会,郡县制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,维持了君主专制王朝的稳定。
郡县制形成了“郡县治,天下安”的治理思想。君主专制体系下,治理好郡县对整个国家的稳定发展都有重大的影响,郡县制有效的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。几千年来,皇权不下县,县衙成了皇权与百姓接触最多的地方。郡县制使得地方官难以取得足够的资源,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地方势力的膨胀。县域是一个制度体系相对完整的区域,治理模式也比较完善。各个朝代都对县比较重视。此外,县府组织的设置深远地影响了县域制度。县衙内设置的工、刑、户等职位也成为县域部门设置的重要参照。
在分封制下,天子仅仅只是管辖着王城周边的土地,对于诸侯管辖的区域天子是没办法辐射到的。随着诸侯势力的不断增长,皇权是在不断削弱的,诸侯之间形成制衡但是也直接制衡于皇权。而郡县制,在行政长官的任命上、在对郡县长官的监察上、在对地方权力制衡上,都集中体现了中央集权与皇权的过分集中,并且是对地方实权削弱的情况之下对皇权的综合。而皇权集中对于国家社会的消极影响也是十分突出的。首先是皇帝的决策科学性缺乏。皇权的集中,就会导致对于皇权没有制约一说。决策权与监督权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,用现代社会主义词语就是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。所以,皇帝决策的科学性就会大大降低,以至于秦始皇出现焚书坑儒等历史惨剧。其次,皇权的集中将产生阿谀奉承之人,影响政治氛围。皇权的集中,体现的是一人独揽大权,对于下属人员来说,若无实际过硬的本领且还要生存下去,就必须对皇权集中者阿谀奉承,朝廷之中充斥此等人,会严重影响政治的氛围。“一把手”权力集中,对其监督效能弱。地方行政机构中,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,也受到了传统的行政官僚体制的影响。县官所管辖的区域小、资源有限,无法对中央形成威胁,故此中央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管控。到了王朝中期,就出现县令贪赃枉法、鱼肉百姓的现象。中央集权专制体制下,政治机构没有分化,在县级行政机构中,县衙集行政、司法等多重角色于一身,而县官又掌握着这些权力,由此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深刻影响了中国的文化,产生了官本位等思想。从郡县制设立以来,历朝历代对县官都缺乏一套有效的监督体制。县内更缺乏有关的权力制约体系。
秦一统天下,将七国合并为秦朝,开创了历史上的封建帝制的开端。郡县制在当时的实行,局限性体现在边远地区的管理上。原燕、齐和楚国这些远离政治中心的边远地区实行郡县制,他们地区广阔,他们旧贵族势力活动猖獗,并且被秦所灭国,本身就对秦国怀有家仇国恨。“天高皇帝远,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”便是如此般意思。这就直接影响了中央对于边远地区的统治的牢固性。边远地区的统治不牢固也存在诸多弊端。首先容易使得边远地方闹割据。疆域的辽阔决定了皇帝无法完全顾及各个统治领域的方方面面,而边远地区实力的急剧膨胀,他们就会开始将国仇家恨带入到生活中,继而爆发战争复兴原来的国家,这就会导致边远地区割据脱离中央皇帝的统治。其次,在抵御外敌方面也存在极大的问题。普通地区,由于自身军事能力的欠缺无法与外敌抗争,而边远地区虽然有实力,但是由于自身的国仇家恨,不仅不会帮着国家抵御外敌,反而会与外敌联合,导致抵御外敌的能力大大降低。
监察机构是中央皇帝直接委派到地方,执行监督职责。在现实中,监督是政府最基本的一项职能,而对于中央直接在地方设置的监督机构,地位可想而知的重要。但是,郡县制实行下来,监察机构对于地方来说就是代表中央,就会导致监察机构权力膨胀。首先,容易产生腐败,地方官员为了考核顺利就会向监察机构进行贿赂。其次,监察机构容易形成自身利益集团割据一方。权力基本没有限制的监察机构,对于权力渴望的驱使下会想形成自身的利益团体,继而发展成为地方割据,严重影响了中央统治的稳定。
郡县制优于分封制。“封建之始,郡国居半,时则有叛国而无叛郡,秦制之得亦以明矣,继汉而帝者,虽百代可知也。”(唐代柳宗元 评)
“封建之失,其专在下;郡县之失,其专在上”,他认为分封制的弊端在于地方权力过大;郡县制的弊端在于中央权力过大。(清代学者顾炎武 评)
参考资料 >
【中国之治】先秦时期:郡县制.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.2023-12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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